办展指南

展馆服务规范

本协议与“展馆管理规定”是展览场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旨在使主办单位或参展商了解重庆展览中心的展览服务和展览中心的各项规定,以确保展览会及会议顺利、安全、成功的举办,务请主办单位或参展商认真阅读并遵照执行。
若有疑问请随时向重庆展览中心查询,本规定的解释权属重庆展览中心。
一、标准展位的搭建
1、甲方责任及权力:
(1)搭建标准:标准展位的规格为3m×3m(或3m×2m)。
(2)甲方提供资料:甲方在合同签订日向乙方提供“场地平面图”一份,场地平面图包含:各楼层地面尺寸、净空高、承重区域及承重量、消防设施位置、门洞尺寸、配套设施位置。
(3)甲方应对乙方所提供的“展位布置方案”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要求乙方修改,甲方审核后应在二天内给乙方书面答复,甲方通过的“展位布置方案”在布展时出问题,甲方负责。
(4)工作时限:甲方接到乙方提供的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展位布置方案”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搭建(60个展位/天)。
2、乙方责任及权力:
(1)乙方须在布展前7天,将展位分布图交付甲方展览业务部,“展位分布图”应以甲方提供的图纸为基础,图上需详细标注展位分布、规格、搭建要求及特装区域。
(2)乙方应在招展开始前将其“展位布置方案”征求甲方意见,乙方不提供“展位布置方案”的,布展时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乙方“展位布置方案”应符合以下原则:展位不能遮敝消防设施,预留足够的通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要求,符合“展馆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
二、标准展位楣板的制作与安装
1、甲方责任及权力:
(1)甲方负责楣板的制作安装。
(2)甲方在开展前一天16:00点前制作好楣板并安装完毕。
(3)甲方应确保楣板内容与乙方提供的资料准确无误。
2、乙方责任及权力:
(1)乙方应在布展前7天向甲方提供所有需制作楣板的文字内容、颜色、字体、规格及展位位置、序号、展位布置图。
(2)乙方需修改楣板内容,费用另计。
(3)乙方如自行制作楣板,需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同时提供参展商名录1份(A、含展位位置、序号、展位布置图;B、楣板制作单位名称及制作材料样本交付保证金,说明制作工艺),得到甲方书面许可后在布展前2天交甲方安装。
三、标准展位的展具配置
1、甲方责任及权力:
(1)甲方为每个展位配置桌子1张、椅子2把、纸篓1个、60W射灯2个,根据需要提供一个220V/5A电源插座,该插座仅限于500W以内电器使用,并确保电路接通到展位,上述工作在开展前一天16:00点以前布置完毕。
(2)根据双方书面确认的特殊要求配置标准展位展具。
2、乙方责任及权力:
(1)乙方如有特殊需要,须于布展前7天将特殊要求的书面通知报送甲方展览业务部。
(2)乙方有责任向参展商说明标准展位的配量标准及额定配电量,对有特殊要求或超出配电额度的,乙方应提前7天向甲方申报或通知参展商向甲方申报。
(3)对标准展位超额用电时,甲方按特殊用电管理。
四、特殊展台的制作
1、甲方责任及权力:
(1)所有特殊展台均不提供桌椅、灯具。
(2)甲方有权根据展馆的硬件条件对涉及地面承重、电力配置或运输通道的特殊展台的布展时间、分布位置、大型展品的进场次序作出规定并要求乙方在“展位分布图”中作出相应的修改。
(3)甲方有权根据消防规定制止乙方在展场内使用产生火花或电光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搭建设备。
(4)甲方对符合要求的特殊展台承建商发放“施工许可证”,无“施工许可证”的,甲方有权停止其布展工作。
(5)向乙方提供布展施工登记表。
2、乙方责任和权力:
(1)于布展前15天向甲方提供特殊展台资料,包含:参展商名单、设计方案图、用电量、大型展品尺寸、吨位、分布位置(在“展位布置图”中标明即可)、搭建方案、搭建工具及特殊要求。
(2)乙方负责安排参展商按照双方书面认可的特殊展台进场布展时间、秩序及经甲方
审核的“展位布置方案”通知布展,以免现场混乱。
(3)通知特殊展台承建商在布展前20天与甲方联系,以便办理布展手续。
(4)乙方有责任向特殊展台参展商送交甲方的布展施工管理文件。
五、特殊用电的安装
1、甲方责任及权力:
(1)甲方有权力审核乙方提供的特殊用电量通知及特殊用电布置图并提出修改意见。
(2)甲方按经审核的特殊用电量通知及布置图,在规定布展时间起30分钟内安装到位,对于未提前申报用电量的,甲方不保证按时接电及展期用电。
2、乙方责任及权力:
(1)乙方应在布展前7天以书面形式提交展会特殊用电量通知及特殊用电布置图,经甲方核准后进行电力及配电箱调配,对大型展会超大容量的特殊用电须提前30天申报。
(2)乙方应通知参展商入场后,到展馆咨询处根据申报的用电量办理特殊用电缴费手续。
(3)乙方有责任将甲方的用电收费规定送达参展商。
(4)超出申报用电量及违反甲用电规定搭建的展位,可能引起系统故障,因此影响展会举行的,乙方承担责任。
六、展具租赁
1、甲方责任及权力:
(1)甲方向各参展商提供展览用具、会议室及花木出租等有偿服务。
(2)甲方工作人员收到有效通知后10分钟内将租赁品送到参展商展位。
(3)租赁用品有限,采取预先申报优先租用的原则,对于未预先申报的采取先到先租的原则。
(4)甲方工作人员收到有效通知后30分钟内准备好会议室。
2、乙方责任及权力:
(1)乙方应通知参展商到场到咨询处办理租赁手续。
(2)对于量大的租赁品,乙方应提前30天与甲方联系,办理租赁手续。
(3)乙方应于布展前10天向甲方提供使用会议室的有关资料(含开会时间、开会人数、会议室的规格、会场的布置、茶水及音响等设备的配置)。
七、展会其它有偿服务
1、甲方责任及权力:
(1)甲方可提供的展品吊装、运输、服务,可应乙方要求对参展人员的餐饮、住宿、旅行交通提供服务。
(2)甲方拒绝其他单位进入展场区域从事吊装、运输作业。
(3)甲方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发放工作证给乙方指定的餐饮服务单位。
2、乙方责任及权力:
(1)乙方应提前7天将需吊装、运输的展品数量、单位重量及布置图提供给甲方。
(2)乙方应提前7天将就餐标准、人数通知甲方。如乙方指定其它服务单位进行餐饮服务,须提前20天与甲方联系,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管理费、押金、领取工作证。
(3)须甲方办理参展商住宿、旅行交通服务的,乙方应于展前7天与甲方联系。
八、广告制作发布
1、甲方责任及权力:
(1)展馆内外及其周边道路、草坪和广场空间等属于展览中心广告发布权区域。该区域广告媒体由甲方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统一制作和发布。
(2)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广告内容及要求制作发布广告。
(3)甲方有权拆除未完善申办手续的广告。
(4)对于制作粗陋的广告计划,甲方有权拒绝执行或张挂。
(5)所有张挂于甲方建筑物上的广告条幅,长度限定8米。
2、乙方责任及权力:
(1)由甲方承做的广告,乙方(或通知参展商)须提前7天向甲方提交发布要求。非甲方承做的广告,须提前7天向甲方申办发布权,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擅自发布。
(2)第三方承办广告有买断展会广告发布权或单个媒体付费两种形式。具体事宜应与中心展览工程部联络。
(3)对甲方书面认可的由乙方自己负责的展场广告发布,应在张挂前由甲方派人指定张挂具体事宜,乙方广告安装人员应听从甲方指导,爱护甲方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4)由组委会自制发布的广告,由乙方自行安装、拆除。
九、车辆
1、甲方责任及权力:
(1)展会期间,甲方指定的室外停车地点,供乙方非参展车辆免费停放使用。
(2)如使用地下停车场,甲方只向乙方提供10个车的室内免费停放服务,供乙方乘用车辆及特邀贵宾车辆使用,货运车辆不在免费之列。
(3)甲方对政府双零、叁零车辆,提供免费服务,其余进入室内停车场的车辆参展、参观车辆均按规定收费。
(4)送、撤展品车辆装卸货后即刻出场,不得在场内逗留、过夜。
(5)乙方车辆进出场馆必须听从甲方保安人员指挥。
2、乙方责任及权力:
(1)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免费使用地下停车场车辆的牌号及车辆数。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保证指定停车位。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保证进出馆车道畅通。
十、展前检查
1、甲方责任及权力:
(1)甲乙双方在开展前一天中午13:00进行展前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特装搭建结构稳定度,消防安全,用电量等。对违反法规及合同规定且属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责成乙方整改,完成时间开展前一天20:00前。
(2)任何超过申报用电量及用电规定搭建的展位,必须从安全出发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电。
(3)对拒不听从甲方指挥、遮挡、阻断消防设施、通道而影响展会正常举行的、引起事故的,乙方承担责任。
2、乙方责任及权力:
甲乙双方在展前检查中,对在布展工作中未达到乙方要求的本协议规定的甲方责任部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整改。完成时间,开展前一天22:00前。
十一、联络
1、甲方责任及权力:
(1)甲方分别在展前30天、7天、1天的时候召集工作协调会,对乙方提出的各要求及本协议规定的事项进行协调,对展前30天第一次协调会未提及的大工作量事项,如超过200KW的特殊用电要求超过100个以上的展位搭建或物资租赁等事项,甲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协调会上所提出的问题,甲方在二天内均给予局面答复。
(3)甲方指定其业务部为本协议的联系人。
2、乙方责任及权力:
(1)乙方有责任深入了解参展商需求,参加展前协调会,向甲方提出问题,按本协议规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必要资料,便于甲方开展工作。
(2)向甲方提供本单位人员分工及联系方式资料。

展馆管理规定

本规定与“展馆服务规范”是展览场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旨在使主办单位或参展商了解重庆展览中心的展览服务和展览中心的各项规定,以确保展览会及会议顺利、安全、成功的举办,务请主办单位或参展商认真阅读并遵照执行。
若有疑问请随时向重庆展览中心查询,本规定的解释权属重庆展览中心。
一、专有名词的定义和解释
本规定所使用的专用名词定义如下:
1、术语“中心”、“展览会”、“租用区域”、“场租费”和“使用时间”各自具有在“场租协议”中所赋予的含义。
2、“展位”指设立于租用区域内临时隔开的部位或房间。
3、“布展时间”指租用期内展览会开始前非展览日期间;“撤展时间”指租用期内展览会举办后的非展览日期间。
4、“主办单位”指租馆协议定义的乙方。
二、中心内通道
1、观众自动扶梯和客梯:
观众自动扶梯和客梯绝对不能被用作运送任何货物、设备或家具。
2、货物通道
展品及大件货物仅可通过货物通道进入各层展厅,货物通道已在场地平面图上标注。
3、为保证展位各通道符合消防规定,主办单位在正式招展前应向中心提交展位布置图,中心保留调整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展位的权力。
4、不得在通向出入口的过道放置障碍物,在展览期间观众进入租用区域的时候,所有出口不得锁住。
5、所有疏散通道均应满足人员疏散宽度指标的要求,展位连续长度不允许超过21米,所有过道至少宽2.5米,如过道中有柱子,则应保持至少3米宽的过道,主要入口处通道宽度不得少于4米。
三、公共区域与公共接口
1、租用区域外的所有区域皆视为公共区域。使用公共区域的展览会应事先经中心同意。
2、展场由所有电、水、气、通讯接口均为公共接口,出于安全原因,主办单位及参展商无权擅自接驳,公共接口与展位之间的安装和连接只能由中心员工实施作业。
四、楼面负重
1、展厅楼面负重能力如下:
方形馆一层:1.0t/m2
方形馆二层:1.5t/m2
圆形馆一层:以自动扶梯为界,临科园四路侧为5t/m2,另一侧为1.5 t/m2
圆形馆二层:1.0t/m2
圆形馆三层:0.5t/m2
2、展品有操作振动部位,上述地面负重能力减少50%。
3、展品运输、安置、展品操作等应考虑上述楼面负重能力,不得超重作业。
4、如有疑问,主办单位、参展商或其承包人应于搬入物品前向中心服务部查询。
五、展位搭建和拆除
1、主办单位、参展商或代理商、承包商不得对展览大厅造成任何损坏或改变或影响展览大厅的建筑结构,否则损坏的修理费用应由中心估算并由主办单位全额支付。
2、未经许可不得在展厅内施工;不得改变展厅地面、墙、门窗或建筑物其他部分的结构,展馆任何部位不得打入钉子、螺丝或钻洞。
3、中心允许使用可擦洗的粉笔或经批准使用的胶带在展览大厅地面上标识摊位位置,其它地面划线方法不可使用,去除未经批准的地面划线费用由主办单位负担。
4、中心仅允许使用非残留性的单面、双面布底胶带将地毯和其他地面覆盖物固定于水泥地面,不允许在地面或墙面上使用粘胶物。
主办单位应负责去除所有在租用区域内的胶带和残留标记,因使用未经批准的胶带所造成的对建筑物的任何损害补救工作由中心进行,其费用由主办单位负担。
不允许在中心使用背面有粘性的(可粘帖)图案或宣传品粘于建筑物或展位展具的任何部位,中心因去除此类物品并修复任何损坏所产生的费用应由主办单位负担。
5、不允许主办单位或参展商在妨碍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空调排风口和厅/室内空气流动的地方搭建隔离物或展板以及堆放任何物品。
6、超过3.5米高的特展搭建应确保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并事先报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7、不允许设置永久性或密闭性的吊顶。
8、主办单位、参展商或代理商、承包商未经中心书面允可不得将国际标准展具带入展厅。
六、消 防
1、搭建展位使用的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得低于B1级。
2、厅顶防火喷淋设施或灯具上严禁系挂物体。
3、主办单位应确保其工作人员受过训练,能正确使用中心提供的急救/消防设施,主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应熟悉火警警铃触点、消防栓、灭火器和安全门的位置。无论何种情况,火警警铃触点、消防水管绕盘、灭火器和安全门不得因展台、隔离物、展品或其他物品而阻塞,通向此类地点的通道亦不得被封住。
4、应特别注意一切消防设备系统、空调通气口、电梯火警控制处、室内照明装置和临近装置不能受阻碍或视野受阻。
5、在展厅内严格禁止吸烟。
6、主办单位应遵守并确保其所有代理商、雇员、承包商和参展商遵守国家现行的消防法规及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
7、中心内部及其四周的防火通道应通畅并无障碍物。
8、下列作业必须获得公安消防及治安部门的书面批准:
(1)、展出和使用任何可能被认为危险的电气、机械或化学装置。
(2)有疑问的装置或该装置可能被视为危险物时,应提交有关监管机构批准。
(3)、所有有毒或危险物,包括易燃液体、压缩气体或危险化学品。
9、不得擅自在展场内使用明火或可产生强火花的设备进行切割、焊接作业,若确须使用应提供详尽可行的安全措施上报中心并须中心以书面同意,方可将上述设备运入展场,否则中心工作人员有权强制中止违规的施工行为并暂时收缴施工设备。
七、运输和进场施工
中心将协助助主办单位对展览会的运输、施工单位的管理,主办单位应通知所有运输、施工单位在布展前七天将运输、施工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交中心服务部,统一制作展览会的施工人员证件,无证人员不得进行任何与展览会有关的现场施工。
1、展览施工单位都必须依据公安管理部门批准的平面图施工,未经许可,不得任意修改。
2、凡特殊装修的展台,主办单位应通知施工公司于布展前二十天,将展台设计、施工图纸交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方能施工。
3、布展前七天,督促展位搭建单位填写施工人员登记表交工程部办理施工证,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八、电器安装
1、中心对所有标准摊位的照明及电源安装提供服务,特展展位用电或需24小时供电的电器必须事先向中心服务部申请并另行缴费。
2、需要延时断电、断水、断电话必须事先向中心提出申请。
3、展位内电器线路、电器设备的安装,应由持有效电工操作证的人员施工。
4、敷设的电线应采用护套线,其接头必须采用专用接头连接,除灯头线外不得使用花线,横跨通道的电器线路应有过桥保护。
5、不得擅自在场馆内安装霓虹灯具、碘钨灯等高温灯具,霓虹灯的安装高度应不低于2.5米,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6、室外的电器照明设备都应采用防潮型,落实防潮等安全措施。
九、平面图的提交
1、最终的展位布置图应在十五天前提交中心服务部审核并报公安部门批准。展位搭建和拆除应遵守现行的消防安全规定和中心展位搭建和拆除的所有有关规定。
2、布展前七天,督促展位搭建单位将所有定单附水、电、气分布图交中心服务部。
十、空 调
租馆期内主办单位要求使用空调须提前三天向中心申请。
十一、安 全
1、危险物
(1)除非另经中心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书面允许:
a.不得在中心内使用明火和乙炔气体;
b.爆炸物、石油和易燃、有毒、腐蚀性物质不允许在展馆内使用。
(2)放射性物质不允许带入中心。
(3)在任何时间,放于租用区域或展位内的固体或液体的消耗材料的库存不得超过其1天的使用量,剩余物应置于适当容器内且封存于政府部门、中心和主办单位同意的地点。
(4)有毒废物应置于封闭并作标志的适当的容器内,应与有关政府部门联系其处理方式。
2、压力容器:
(1)主办单位应负责对存放氦、压缩气、氩、二氧化碳或任何其他压力媒质的压力容器的合理贮存和运输。
(2)一旦中心通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立即将受压容器或器具移至中心指定位置。
(3)所有带入中心的压力容器和设备应遵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章。
3、演示、操作展品:
(1)机器运行时所有运行的机器均应安装安全装置,只有当机器被切断动力源时,这些安全装置才能拆除。
(2)运行的机器必须与参观者保持相对安全的距离,并建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
(3)仅能在所租用区域的展位上演示机器、器具,并由合格的人员操作,运行时不允许无上述人员监管。
(4)若乙方没有采取充分的防火措施,不得使用发动机、引擎或动力驱动机器。
4、展品和私人物品的保管
未委托中心保管的物品被盗中心不负责任。
十二、油 漆
1、展品和展示材料的主要油漆工作不允许在中心内进行,但在布展期内,允许在展厅内对展示材料进行修补润色性的油漆工作,且上述工作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和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
(1)油漆工作于通风处进行;
(2)使用无毒油漆;
(3)水泥地面覆盖衬以干纸或塑料膜;
(4)油漆工作不得在中心墙面或展板表面进行;
(5)不在中心内或中心周围冲洗油漆物。
2、主办单位应对由于油漆工作而导致对中心的任何损害负责,并承担损坏部分的修复费用。
十三、动 物
爬虫、鱼类、鸟类或其他禽兽动物不得进入中心,除非系经批准的展品,或其使用与展览活动或表演有关,同时主办单位须向中心证明对这些动物的照管与控制已采取了令中心认可或适当的预防措施,并事先获得中心服务部的书面批准。
十四、食品及饮料样品
1、在租用区域内分发的食品及饮料样品,主办单位应获得有关机构书面批准。
2、所有食品及饮料的样品应符合现行的健康、安全、卫生标准和其他一切中国食品卫生管理部门规定。
十五、广 告
中心工程部拥有中心内部及建筑周围地区的广告发布权,主办单位或参展商可要求使用上述空间中的广告位进行广告或宣传并按报价付费,中心有权拒绝外来单位或参展商的广告制作及发布,具体事宜请与中心工程部联系。
十六、标记和特殊装饰
1、中心指定专门区域以供展示促销的标记,收费与细节请与中心服务部联系。
2、中心保留拆除租用区内所有其发现不合要求的标记的权利。
十七、厅顶悬挂
在展厅内屋顶悬挂横幅,应由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收费及有关细节请与中心工程部联系。
十八、损 坏
租馆期间对租用区域内的任何损坏均应由主办单位负责,修复及替换费用由中心测算,主办单位负担。
十九、清洁服务及垃圾处理
中心提供公共区域的一般性清洁、垃圾处理工作,该费用由主办单位按中心的报价付费。对于过量、过大或过重的垃圾处理,中心保留向主办单位加收费用的权利。
二十、撤展及疏散措施
1、主办单位及其人员应遵守中心所制订的撤展和紧急疏散措施的规定。
2、在紧急疏散时,主办单位应服从中心工作人员的指挥。
3、主办单位必须对其组织的观众人数严格限制,一般以展厅租用面积每天一平方米一人计算。
4、观众参观时间应尽量避开举行开幕式和闭馆当天下午的时间,并控制每天观众人数的总量。
5、在撤展时主办单位应与中心共同确定撤展措施,保证通道的畅通和展具、展品的安全。
二十一、货物交递
中心不代表主办单位或参展商接受货到付款的货物。如需代理托运物品由主办单位或参展商向中心提出申请,收费与细节请与中心服务联系。
二十二、失物招领
1、失物招领应向安保部查询。
2、所有失物招领物品将分类保存30天。30天期满,中心将自行决定物品的处理方式,其他人无权对这些物品进一步追索。中心不对规定期限内未捡到的物品负责。
二十三、管理费
中心对特装展台在中心场地内施工收取管理费,具体事宜请与中心服务部联系。
二十四、主办单位接待台
1、中心提供指定的主办单位接待台。
2、在中心公共区域内或周围的其它位置搭建临时签到处,应事先经中心业务部书面同意。
二十五、保 卫
中心24小时由保安人员维护中心的安全,主办单位或参展商应自觉遵守中心制订的所有安全规定,并配合执行。
隐私策略 - 服务协议 - 工作机会